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执295号
东营国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园林绿化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东仲字第10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营国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东营国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东仲字第105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法官助理刘新宇
书记员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