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329号
原告:***,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婷,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慈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府前大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52352452。
法定代表人:关丹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振凯,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巍巍,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东营华凯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口区河二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553379997G。
法定代表人:郭兴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男,东营华凯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慈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华凯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5元,减半收取计1097.50元,保全费102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吴光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建明
书 记 员 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