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2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渭南新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宇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快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鹤,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渭纺路高科绿水东城一期10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苟鹏举,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陕西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西光新村7号楼7幢3单元30401室。
法定代表人:乔保全,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渭南开源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才,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渭南新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渭南开源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宇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宇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渭南新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冰
审判员 张梅
审判员 徐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