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敬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执1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
法定代表人: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部县盘龙镇,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东新街,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华尔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26日出生,住址:西安市未央区贞观路,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尔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内容:被执行人陕西华尔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827397.1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陕西华尔松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488万元及利息;三、由被执行人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尔松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误工损失1284999.50元并共同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万元;四、申请执行人在工程款26827397.1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优先权;五、由被执行人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127元、保全费1万元,由陕西华尔松置业有限公司与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在诉前保全阶段,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以(2019)陕05执保3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合阳县泰山路西段的梨花苑B区南区2号楼41套房产。2019年11月28日本院以(2019)陕05执保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合阳县泰山路西段的梨花苑B区南区1号楼47套房产。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尔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关银行账户。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尔松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0892元。
2021年9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5个账户存款共计8498793.82元,其中扣划的802万元账户情况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扣除本案执行费100892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兑付377901.82元。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冻结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存款,本院于2022年7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关15个银行账户,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50072.48元。
2022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合阳县晨光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尔松置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递交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1)陕05执16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兴
审 判 员  张战武
审 判 员  王颖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白 冰
书 记 员  马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