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1民初6797号
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苟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溪,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影,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赵梓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勋,陕西聚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女,汉族,现住西安市,系该单位法务部员工,身份证号:620XXXXXXXXXXXXXXX李x。
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溪、梁影,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对观澜天下2号楼、3号楼所施工的给排水工程范围内的水表与给排水管道安装错误问题进行返工或赔偿因安装错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就安装观澜天下项目签订《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1、甲方将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路XX段的观澜天下2#、3#楼的安装工程以劳务清包工的方式分包与乙方,由乙方负责完成工程项目范围内涉及的水、电、暖、通风、消防等总承包方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安装工程的所有工作内容(钢筋砼主体结构中预埋管线、盒,预留洞及部分穿绳线已经基本完成),配合甲方验收,且达到可直接交付建设单位使用的标准;2、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给排水施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4)负责项目施工临时用水安装及维修、维护等,雨天施工现场、作业面等部位的抽排水;(5)完成给排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管道、管件、附件、阀门、水表、给排水设备等的安装及通试工作;(6)给排水所有管道需施工安装至出外墙边线1.5米处;3、工程项目分包范围内的各项质量工程必须达到设计图纸、现行规范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安装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4、甲方每月付给乙方人员的生活费2-3万元,达到交工条件时付工程总价款的65%,交钥匙(甲方移交工程给建设方)且建设方付款后一个月内付到工程总价款的90%,竣工验收和决算完成且建设方付款后(力争2016年春节前)付到工程总价款的97%,剩余的工程价款作为2年的质保金,无质量问题或自行修复后,第一年退付质保金的50%,第二年退付剩余的全部质保金。如质保金不够修复费用则由乙方全部自行负责;5、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检测、返工、加固等所有质量补救措施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同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并于2016年1月主动撤场和交付涉案工程与原告;2016年5月5日原告将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承包工程正式移交给建设单位。在涉案工程移交后的第一个供暖期内,建设单位通过业主得知给排水工程的水表与给排水管道安装反了,并且收到了很多业主的反映与投诉。2018年1月19日,建设单位就此质量问题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就水表与给排水管道安装错误的问题进行返工和赔偿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重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导致原告被建设单位质量索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xx公司辩称:1.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2.涉案工程早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3.涉案工程现已经超过两年的质保期,现在即便有质量问题也应由相关单位来承担责任,与答辩人无关;4.原告现在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5.原告主张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复存在。答辩人认为,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而且过了两年的质保期,原告主张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复存在而且原告现起诉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贵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1.《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证明原、被告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故原告有权就被告将给排水工程水表和管道装反的事实,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的8.3条、8.4条、11.2条、11.4条的约定,要求被告进行返工或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证据2.《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得测量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GB/T778.2-2007第二部分的安装标准及施工时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水表安装规范。证明原告向被告提示水表安装规范,被告作为分包方,应当熟知上述行业标准及安装规范,被告将水表装反的行为系其自身过错,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的行为导致。证据3.3-1水表与给排水管道安装错误照片及情况说明;3-2监理单位整改通知;3-3(2020)陕01民终15635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涉案工程存在水表与给排水管道安装反的事实情况,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被告对上述行为具有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证据4.仲裁申请书、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开庭笔录、撤回仲裁申请、同意撤诉通知、送达回证。证明建设单位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申请仲裁,该仲裁案件因建设单位撤诉已经终止仲裁程序。证据5.西安秦建宇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观澜天下2号楼、3号楼水表返工项目相关费用的鉴定报告。证明经鉴定,因水表倒安装造成原告损失共计242033元,根据合同11.2及11.4条约定,被告应当进行赔偿。
被告对证据1.《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被告不存在违约,根据合同2.1条,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劳务清包,被告的义务只是配合甲方验收,该工程所有材料均是甲方提供,同时合同8.3条明确约定,乙方是根据甲方现场人员发出的施工指令施工,并且涉案工程于2016年1月23日经建设单位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因此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无需赔偿任何损失。证据2《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GB/T778.2-2007第二部分的安装标准。被告认为原告只提取了该标准的部分内容,该标准总共有7页,但是原告只截取了部分。根据完整的标准其中6.1条明确约定,不管是单表运行还是多表运行,每一台水表都应该易于接近以方便读数(例如,不需要使用镜子或梯子)、安装、维护、拆卸以及必要时候“原地”结构分解。被告安装水表是原告提供的,也是原告指令被告安装的,被告无过错。证据3.3-1水表与给排水管道安装错误照片及情况说明,3-2监理单位整改通知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被告认为照片无法看出是属于哪个工程哪个范围,且在2016年1月16日监理单位向原告出具了合格的同意施工的报告。3-3(2020)陕01民终15635号民事裁定书,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涉案工程水表是在原告指令情况下安装的,2015年9月29日原告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明确载明,涉案工程自检合格。证据4.仲裁申请书、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开庭笔录、撤回仲裁申请、同意撤诉通知、送达回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恰能证明建设单位曾就涉案工程观澜天下2号楼、3号楼水表安装错误向西安市仲裁委提出仲裁,针对该诉请,原告在仲裁开庭中,明确自认2015年9月29日涉案工程验收结果为自检合格。同时原告自认水表问题之前已经确认为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原告自认涉案项目已经超过质量保证期,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应当业主方自行维修。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也能证明2020年7月30日西安市仲裁委已经同意建设方对原告的起诉撤诉,故原告没有任何实际损失。证据5.西安秦建宇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观澜天下2号楼、3号楼水表返工项目相关费用的鉴定报告。真实性及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鉴定报告没有附鉴定单位的鉴定资质及鉴定人员的资质,本案是建设工程领域的案件,根据民事证据若干规定,原告应申请法院进行鉴定,本案检材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被告提交了证据1组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证明内容:合同2.1条约定,承包方式为劳务清包;2.2条约定乙方只是配合甲方验收,且达到可直接交付建设单位使用的标准;7.2条约定甲方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及时质量检查及验收,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7.4条约定由甲方负责主要材料的采购,保证材料质量;8.3条约定乙方应根据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发出的施工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检查检验;8.5条约定经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验收合格或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才可作为已完工程量结算前提依据;10.2条约定,甲方供应材料为甲方所有。证明目的: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证据2组:2-1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证明内容:2018年1月4日建设方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公司向西安市仲裁委提交增加申请书,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原告对xxxx号楼、x号楼所有入户水表因错误安装,导致无法计量而返工的所有费用及损失;2-2开庭笔录,证明内容:建设方要求2号楼、3号楼所有入户水表因错误安装,装反导致无法计量而返工的所有费用及损失,由原告进行承担,原告在开庭中自认,2015年9月29日双方通过分户检查,验收结果为合格工程,包括水表问题之前已经确认为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且涉案项目均已经超过质量保证期,之后发生质量问题应建设方进行维修。原告同时自认,2015年9月29日向监理方提交竣工报告,2016年1月16日监理单位出具意见同意施工单位出具报告。2016年1月23日建设单位出具意见同意竣工报告。2016年1月28日原告将工程所有验收资料移交建设单位,2016年5月5日建设单位同意接收移交工程。2-3工程竣工报告,证明内容:原告对涉案工程2015年9月29日自检合格,2016年1月16日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2016年1月23日建设单位出具意见同意竣工报告。2-4结算书,证明内容:涉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016年1月26日达成结算。2-5工程竣工资料档案交接单,证明内容:2016年1月28日原告向业主方移交全部竣工资料。2-6观澜天下2号楼、3号楼移交、接收单,证明内容:2016年5月5日原告正式向建设方移交xxxx号楼、x号楼。证明目的:建设方曾就xxxx号楼、x号楼计量水表装反一事申请仲裁,原告在仲裁中自认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已经交付业主验收使用。证据3组:3-1通知(结案),证明内容2020年7月30日建设方西安世纪xx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案号为2018-741号案件申请撤诉,仲裁委同意撤诉;3-2西安市仲裁委员会送达回证,证明内容:原告方就通知签字确认。证明目的:业主方已经撤诉,原告并未遭受任何实际损失。
原告质证认为:证据1.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被告一直在陈述根据原告方指令施工,但未举证,故其所述合同条款,均是其应履行义务,被告方承担的为劳务,本案水表装反是劳务工作,不是材料问题导致。证据2-证据7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混淆两个概念,工程验收竣工合格,不等于没有质量问题。不能以验收合格拒绝承担质量问题。且根据笔录内容无法证明其施工的均为合格,笔录仅是原告在对抗建设单位诉求时答辩事项,不是生效文书确认的内容。证据8.通知(结案);西安市仲裁委员会送达回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本案纠纷产生在原、被告之间,合同依据为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责任依据,也是依据合同内容,被告未按标准安装水表,水表装反的事实内容,原告与建设单位即开发商之间纠纷是另一案,与本案无关。恰从仲裁过程性文件可知被告存在水表安装反的事实,故对其错误安装水表的事实应承担违约及修复责任。
本院经过当庭审查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1、甲方将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路XX段的xxxx#、x#楼的安装工程以劳务清包工的方式分包与乙方,由乙方负责完成工程项目范围内涉及的水、电、暖、通风、消防等总承包方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安装工程的所有工作内容(钢筋砼主体结构中预埋管线、盒,预留洞及部分穿绳线已经基本完成),配合甲方验收,且达到可直接交付建设单位使用的标准;2、承包内容:(1)给排水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给排水施工工作内容、、、、、、;3、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项目分包范围内的各项质量工程必须达到设计图纸、现行规范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安装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4、工期要求:本工程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10月30日、、、、、、;5、工程款的支付:甲方每月付给乙方人员的生活费2-3万元,达到交工条件时付工程总价款的65%,交钥匙(甲方移交工程给建设方)且建设方付款后一个月内付到工程总价款的90%,竣工验收和决算完成且建设方付款后(力争2016年春节前)付到工程总价款的97%,剩余的工程价款作为2年的质保金,无质量问题或自行修复后,第一年退付质保金的50%,第二年退付剩余的全部质保金。如质保金不够修复费用则由乙方全部自行负责、、、、、;6、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及时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7、乙方的责任与义务:乙方应委派1名安装工程师全面负责本项目安装技术工作,为甲方负责;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合格有效的经营资质及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3日前向甲方上报本项目管理人员名单,提供专业岗位证书和特种作业岗位证书;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施工,乙方应根据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发出的施工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检查检验,并按其要求进行返工、修改。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质量事故及返工、修改,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在验收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并对验收过程出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至验收合格,同时承担相应的处罚。其中,因验收不合格所造成的返工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原材料原值2倍赔偿甲方的损失。经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验收合格或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才可作为已完工程量结算前提和依据、、、、、、;8、违约责任:、、、、、、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检测、返工、加固等所有质量补救措施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同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便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5年9月29日原告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自2016年1月起,建设单位开始将房屋交付业主装修、使用至今。2016年1月10日,监理单位就2#、3#楼水表安装事宜向原告发出监理通知单,内容:“本单位监理工程师在巡查中发现,你施工方2#、3#楼全部水表未按照安装规范进行施工,根据水表安装规范《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得测量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GB/T778.2-2007基本要求,垂直水表安装、水表所示箭头方向与管道水流方向必须一致。现令你单位立即整改,待整改完成后上报甲方、监理单位予以验收”。随后在2016年1月16日监理单位签字同意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也在2016年1月23日签字同意了该报告。2016年1月26日被告对其水电安装工程出具了结算书,原告代理人签字同意审核。2016年1月28日原告将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予以接受。2016年5月5日原告将涉案工程正式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已盖章接收。2018年12月4日,建设单位曾就水表安装质量问题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就水表与给排水管道安装错误的问题进行返工和赔偿损失。后又于2020年7月24日撤回仲裁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入场进行了实际施工。工程竣工后被告于2015年9月29日出具了竣工报告,且自2016年1月起,建设单位开始将房屋交付业主装修、使用至今,虽然2016年1月10日,监理单位就2#、3#楼水表安装事宜向原告发出整改通知,但随后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均对被告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签字确认。并且原告自2016年1月已知道涉案工程质量问题,2020年3月才提起诉讼,被告认为该案已过三年诉讼时效的主张依法成立,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且原告主张的损失,在建设方提出仲裁申请后又提出撤诉,该工程质量对原告并未产生实际损失,原告所提交的相关损失鉴定意见形式及内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及违约金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赤文肖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梦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