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再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西安市,现住观澜天下3-2503号房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宏,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苟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溪,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靓,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路XX村委会XX楼XX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审第三人西安世纪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19)陕01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陕民申137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宏,被申请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溪、刘嘉靓,一审第三人熙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公司、一审第三人熙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申请人**公司、一审第三人熙源公司均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9)陕01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齐放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雯婷
202101811973815325031010125201901176120216220211374202111262019011761100202101819161013667328500431973081530610122197308155711916100006679644982021062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