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敬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6209号
申请人:西安市博东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村口。
法定代表人:王秦秦,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敬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苟鹏举,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市博东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敬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交纳保全申请费,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敬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省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市博东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敬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笑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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