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保710号
申请人:西安市博东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村口。
法定代表人:王秦秦,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齐昌栋,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敬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苟鹏举,总经理。
被申请人:齐昌栋,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
被申请人:齐承立,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市博东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敬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昌栋、齐承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103执保37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西安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敬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昌栋、齐承立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西安市博东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620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敬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昌栋、齐承立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石 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