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泰龙会建设有限公司

德宏澧鑫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泰龙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3民初2802号
原告:***鑫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MA6K83DR1F,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法帕镇村民委员会印金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王明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枫,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琦,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泰龙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3095156946,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榕树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吴泰龙,系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泰龙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66元,依法减半收取5,133元,由原告***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长  孔新兰
审判员  王明玉
审判员  廖昌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双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