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1677号
原告: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鑫粤海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
经营者:李永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大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1251号鑫亿城1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鑫粤海石材经营部与被告甘肃大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大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鑫粤海石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鑫粤海石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