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3民初943号
原告:甘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宝积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
被告:甘肃大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兰工坪北街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甘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大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甘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0元,减半收取7750元,由甘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