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2执136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盛经济开发区新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0731537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海景(国际)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14372562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海景(国际)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海景(国际)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案款人民币3049969.31元并向我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32900元,以上情况有申请执行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确认。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44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