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油漆堡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油漆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康业建筑;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06执2274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油漆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 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3卓越时代广场A座海天路15一1号809,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51073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富盛经济开发区新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07315375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油漆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康业建筑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 的(2023)粤0306民初20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 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 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396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申请执行 人执行款132100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186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 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6民初20810号民 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 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 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 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 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6民初20810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