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9民初23276号
原告:中山市开元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恒兴路1号A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小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盛经济开发区新申路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中山市开元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中山市开元灯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开元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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