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源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定与***、吴江源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960号-2
原告***定。
被告***。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芦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江源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沈月坤,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诉被告***、吴江源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定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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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沈国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秦月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