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源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吴江源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初字第153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系原告***之父。
被告***。
被告吴江源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沈月坤,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吴江源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