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辉煌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富邦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612执异161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烟台富邦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东、金东大街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78号。
法定代表人:万国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富邦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冻结执行富邦公司在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2290××××0574账户内存款,为此,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账户存款的冻结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贵院查封冻结的申请人监管账户(开户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牟山路支行,账号为2290××××0574),该监管账户系专项维修基金资金专用账户,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所以,该资金目前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归属于购房者,不属于开发商即本案申请人,不应被查封、执行。综上,请求对涉案监管账户存款解除冻结。
为此,提供证据如下:1资金监管协议书;2、账户交易明细。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辉煌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鲁0612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为(2021)鲁0612执1817号。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扣划富邦公司2290××××0574账户内存款1385102元至我院执行款专户。
另查明,2020年10月20日,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商行牟平区支行、烟台富邦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书》,约定富邦公司在农商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号为2290××××0574)作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资金专用账户。后,购房业主陆续向该账户内缴纳专项维修基金。
上述事实有(2020)鲁0612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0612执1817号执行裁定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卷宗材料等在卷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商行牟平区支行与富邦公司三方于2020年10月20日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书》,由富邦公司在农商行开立专户(账号为2290××××0574)作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收取专户,并由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监管,同时,从该账户交易明细看,存入资金均为购房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即维修基金虽由开发商代为收取,但所有权仍归所有购房人共有。因此,涉案账户2290××××0574内的住宅维修基金款项不属于富邦公司所有,本院冻结执行该账户资金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烟台富邦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2290××××0574账户的执行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