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辉煌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2民初1802号
原告: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16210018X。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总经理。
住所地: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立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茶花,该公司员工。
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1615315079。
法定代表人:周金虎,经理。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传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栋风,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廖伟,主任。
住所地: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棠武,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川县珠江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746082567F。
法定代表人:袁祝平,总经理。
住所地:遂川县。
被告:江西兴隆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73393621XG。
法定代表人:吴玉善,董事长。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萍,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67111U。
法定代表人:万国平,董事长。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浪,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遂川县珠江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兴隆建筑有限公司、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诉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遂川县珠江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兴隆建筑有限公司、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撤回对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遂川县珠江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兴隆建筑有限公司、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省吉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对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遂川县珠江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兴隆建筑有限公司、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凌卫根
人民陪审员  刘志和
人民陪审员  赵从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 笑
书 记 员  胡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