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22民初1763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
被告陕西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冯文方。
被告***,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陕西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初蓓佳
人民陪审员 魏 欣
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