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22民初1136号
原告:甘肃三泰安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50928772Q。
法定代表人: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朝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三新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357161388XN。
原告甘肃三泰安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三新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甘肃三新矿业有限公司经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地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邮政局,且原被告签订的《安全评价合同书》的履行地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马鬃山镇,本院无管辖权,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三泰安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元,原告甘肃三泰安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退还甘肃三泰安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