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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02民初755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系民乐县民雷砖厂厂长,住陕西省××县韩家**,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大街金州宾馆。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越祖,系甘州区东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三泰安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高科大厦三楼南A、南B、南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50928772Q
法定代表人:孔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前,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三泰安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秀芳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