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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甘肃三泰安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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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02民初755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系民乐县民雷砖厂厂长,住陕西省××县韩家**,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大街金州宾馆。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越祖,系甘州区东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三泰安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高科大厦三楼南A、南B、南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50928772Q
法定代表人:孔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前,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三泰安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秀芳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