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293号
申请人:青州市茂兴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关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P3WX764。
法定代表人:张小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绿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4296783L。
法定代表人:孙安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刘海员,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申请人青州市茂兴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绿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刘海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金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