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2950号
原告:青州市茂兴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关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P3WX764。
法定代表人:张小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文翠,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华锦苑小区3号楼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4296783L。
法定代表人:孙安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广,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临朐县,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刘海员,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青州市茂兴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绿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刘海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青州市茂兴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市茂兴花卉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2270元,均由原告青州市茂兴花卉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金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谢国华
书记员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