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元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绿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353号
申请人:山东元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滨海区央子街道海源路00788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61987013D。
法定代表人:玄祖奎。
被申请人:山东绿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通亭街11701号3号楼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4296783L。
法定代表人:孙安庆。
申请人山东元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潍坊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788514.4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2年9月9日,潍坊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绿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88514.4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元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少委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宏奎
书 记 员 蒋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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