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518号
原告:沁阳市腾飞通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覃怀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段艳丽,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沁阳发电分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园区。
负责人:李斌,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鸿阳,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峰,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梁华军,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鸿,系公司员工。
原告沁阳市腾飞通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沁阳发电分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沁阳市腾飞通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腾飞通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腾飞通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沁阳市腾飞通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媛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凯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