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与鄯善永恒基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1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沂南县大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高成法,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鄯善永恒基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鄯善县新城西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牛振宇,经理。

上诉人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鄯善县人民法院(2020)新2122民初7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七条“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属民事诉讼法中的“约定不明”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所在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交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的规定,本案双方约定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一审原告住所地在新疆鄯善县,故鄯善县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敏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高 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啸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