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5财保132号
申请人:***,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申请人: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人民路(公共汽车站250米处)。
法定代表人:高成发,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00,000元(账号:×××)。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00,000元(账号:×××)。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 冯 菊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麦丽娃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