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1838号
原告:郑州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凌霜街与桥航路交叉口锦绣翠园东院**楼****。
法定代表人:湛喜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梦瑶,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福祯,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绿洲园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房div>
法定代表人:史屹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绿洲园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郑州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