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4112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5月14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旭堂,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喜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彩玲,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
住所地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谢志远,男,汉族,1986年8月19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晴晴,河南航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86年3月4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谢志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谢志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韩立新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