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3619号
原告: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3幢6层24号、2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85982。
法定代表人:樊喜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彩玲,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姚家路南、运光路西、G310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87086527M。
法定代表人:席克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保,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锋,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92元,减半收取29496元,由原告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