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江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5617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吕广轩、刘博(实习),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江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南阳市长江东路300号石化小区2幢1单元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40Q8NM4。
法定代表人:鲁广勇。
被告:南阳非凡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中信国安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南阳市仲景路与光武路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86040236W。
法定代表人:张惟肖,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马元珏、裴洪基(实习),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绿洲园林有限公司),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环路279号13幢6层24号、2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85982。
法定代表人:樊喜博,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万彩玲,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银平,女,汉族,1989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河南江腾建筑劳务、南阳非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6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琳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