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367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7月30日出生,江苏省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敖大,男,常州市武进区夏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绿洲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116号中方园小区东区西门口绿洲园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85982。
法定代表人:史屹峰。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绿洲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