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723民初44号
原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新疆皓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告: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
法定代表人:樊喜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温泉县博格达尔镇三峡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善包尔,该局局长。
原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第三人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诉讼主张。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诉讼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77.89元,由原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丽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鑫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