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23财保345号
申请人: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系新疆皓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申请人: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
法定代表人:樊喜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号、公司账户内的存款,保全金额7,650,826元。并已提供永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号、自冻结之日起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自冻结之日起期限为一年。
以上保全金额限额7,650,82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其 其 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比努尔阿扎提
书 记 员 古 丽 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