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河南江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民辖82号 原告:***,女,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河南江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江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 ***诉称,2018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河南江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对该公司承揽的中信国安城小区的院内围墙铁艺、刻花、不锈钢栏杆等项目进行施工。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铁艺制作;合作方式为原告承包并包工包料;工程用料规格、价款以及付款方式为按每月施工进度支付80%,剩余工程款完工验收后全额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组织人工等按质按量如期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河南江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派人验收并签署“工程量确认单”。后被告仅支付108000元工程款,下余93,940.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河南江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付。因被告河南省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系案涉绿化工程的总承包方,分包给被告江腾公司,对于项目价款的结算等均需要有绿洲公司签字确认,并经绿洲公司支付,故绿洲公司应当对本案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另该案之前曾向卧龙区人民法院起诉,卧龙法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故诉至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支付装饰装修款93940.6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对案涉项目院内围墙铁艺、刻花、不锈钢栏杆等项目进行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规定,本案的装饰装修仅仅是简单的对面积较小的普通房屋的装潢,涉案室内装饰装修并不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变动,不具备建筑工程的特点,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不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原告对案涉项目院内围墙铁艺、刻花、不锈钢栏杆等项目进行施工,其性质属于承揽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关于本案的管辖权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即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综上,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于2022年3月28日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2年6月6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故装饰装修并不仅仅是对建筑物的内、外墙面及地面简单地处理,而是在建筑物上使用相关装饰材料及各种复合制品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观,保护主体结构在各种环境因素下的稳定性和耐久性。本案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对案涉项目院内的围墙铁艺刻花、不锈钢栏杆等一系列装饰装修符合以上特征,故本案属于典型的建工范畴内的装饰装修合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南阳市中心城区部分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决定》明确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涉及95种金融类案件(包括装饰装修合同案件)及其他相关类型案件由南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起诉至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符合上级法院作出的专属管辖的规定,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承揽合同将该案移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不妥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适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案中,结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工程量确认单,能够初步认定案涉工程涉及铁艺窗的制作和安装,符合装饰装修合同的特征。2.案涉工程地址位于南阳市中心城区,依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南阳市中心城区部分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决定》文件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集中受理发生在南阳市中心城区的95种金融类、9种建设工程类民事案件。本案属于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应由该院管辖。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卫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