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金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7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54406-0,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该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2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长清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