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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新大新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民初7143号
原告:浙江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大名空间商务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孔灿东,执行董事。
被告:金华市新大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金华市婺州街**号桂花城**幢**-**室/div>
法定代表人:叶小健。
原告浙江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新大新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华市新大新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日注销,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薛焕梅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倪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