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23民初2576号
原告:浙江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大名空间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孔灿东。
被告:***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胜利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方敏。
原告浙江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汇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4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效龙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阚晓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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