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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83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大名空间商务大厦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826574587
法定代表人:孔灿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卫良,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556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97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要求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远
审  判  员 金 叶
人民 陪 审员 于浒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 孙少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