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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新昌县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3839号之一 原告:***,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新昌县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9CW5P8N),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轶磊,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养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82657458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大名空间商务大厦2303室。 法定代表人:余镭,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第三人:***,女,200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第三人:杭州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82395536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平海路8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新昌县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养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6元,合计诉讼费50.6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