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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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3839号之一
原告:***,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新昌县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9CW5P8N),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轶磊,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养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82657458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大名空间商务大厦2303室。
法定代表人:余镭,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第三人:***,女,200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第三人:杭州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82395536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平海路8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新昌县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养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6元,合计诉讼费50.6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