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中油新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中油新兴能源公司、青海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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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2执1189号
申请人:青海中油新兴能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2267219783),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1号。

法定代表人:芦玉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227942),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方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海中油新兴能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青海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违约金213200元、案件受理费6134元,共计219334元。经申请人青海中油新兴能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青海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219334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青海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对上述调查结果申请人表示认可,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马晓斌
审判员马文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田裕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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