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94民初359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系受害人***之夫。
原告:**,男,2007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系受害人***之子。
法定监护人:***,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系受害人***之父。
原告:***,女,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系受害人***之母。
被告:茫崖湘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骁,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法务。
被告:***,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格尔木安顺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司机。
被告:格尔木安顺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东城支公司。
负责人:吴焱焱,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东城支公司法务。
被告:周帮国,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都兰县人,青海中油新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司机。
被告:青海中油新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军,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青海中油新兴能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副部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10号楼(城西总部经济大厦)办公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814268390。
负责人:***,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茫崖湘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江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海西中心支公司)、***、格尔木安顺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东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格尔木东城支公司)、***、中油青海新兴能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新兴能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青海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汪 永 莲
审判员 彭***
审判员 马 玉 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