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双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华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4506号之二
原告:南京双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新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松,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朝伟,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iv>
法定代表人:瞿羌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院晓丽,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倩,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华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丁家山路**>
法定代表人:姚富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双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华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南京双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双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65元,减半收取计6832.5元、保全5000元,合计11832.5元由南京双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九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