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双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顾某某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5财保30号

申请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园1号楼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426451R。

法定代表人:滕林行。

被申请人:南京双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37号一栋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80281825W。

法定代表人:吴新成。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11月25日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申请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出票人为南京中南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号为210230xx)的5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申请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南京双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5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为210230xx)。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储成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蔓

书 记 员 叶芯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