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禾沁置业有限公司

禾沁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23民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禾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1079号,注册号:530100100247147。
法定代表人:袁明照,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字莲芹,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工,住云南省牟定县凤屯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成年人,住云南省楚雄市东华镇。
上诉人云南禾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禾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云南禾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字莲芹,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于2018年1月21日在《楚雄日报》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禾沁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对被上诉人**支付的劳务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作为一个自然人,其在外承包诸多工程,其差欠***的劳务费,并不能证明就是承包上诉人工程所欠劳务费;2、2017年3月30日**向上诉人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证明**已全部付清了所承包上诉人工程的材料费及劳务费;3、***起诉主张要求上诉人支付劳务费,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了***的诉讼请求。
***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人民币4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禾沁公司承建楚雄市林业局旧关林场森林资源管护所建设项目的部分工程,约定工期为2014年5月22日至2015年11月20日。原告***受被告**雇请在旧关林场泥工组做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4100元没有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至今仍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4年被告禾沁公司承建楚雄市林业局旧关林场森林资源管护所建设项目的部分工程,约定工期为2014年5月22日至2015年11月20日。原告***受被告**雇请在旧关林场泥工组做工,后被告**支付了原告劳务费2100元,尚欠4100元未支付,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
一审法院认为,接受劳务者应该按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原告***向被告**主张劳务费,提交欠条、云南禾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市旧关林场用房项目工地**班组拖欠工人工资表,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应支付尚欠原告的劳务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禾沁公司承建楚雄市林业局旧关林场森林资源管护所建设项目后,该项目由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施工,且被告禾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故被告禾沁公司应对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对此,视为二被告自行放弃法律所赋予其行使诉讼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100元;二、被告云南禾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应支付的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云南禾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未交)。以上应由二被告支付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二审中,上诉人禾沁公司提交了**书写的特别承诺书一份,欲证明禾沁公司与**的工程款已结清,**承诺其已经全部结清该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无拖欠资金的行为。经质证,被上诉人***认为该证据不客观真实,对该证据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能证实禾沁公司中标楚雄市林业局旧关林场森林资源管护所建设项目,其又把该建设项目转包给了**,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禾沁公司中标楚雄市林业局旧关林场森林资源管护所建设项目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了**个人承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为被上诉人**转包的楚雄市林业局旧关林场森林资源管护所建设项目工地提供劳务,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经查被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工资4100元的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应承担支付被上诉人***劳动报酬的义务。上诉人禾沁公司中标楚雄市林业局旧关林场森林资源管护所建设项目后,将该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被上诉人**个人承建,该转包合同系无效合同,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禾沁公司对被上诉人**应支付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民事权利的放弃,责任自负。
综上所述,云南禾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云南禾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500元,由被告**、云南禾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文先
审判员  刘亚丽
审判员  黄晓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