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145号
原告:河北都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良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0801891XY。
法定代表人:张朋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海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7653033J。
法定代表人:陈红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都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海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都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都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都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计1266元,由原告河北都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玲玲
书 记 员 黄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