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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盛腾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河北上京上城水岸文化创意园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海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6民初1770号之一

原告:***盛腾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灵寿县牛城乡倾井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小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波,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鹏,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上京上城水岸文化创意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上京村。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海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和平西路216号7-106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勇,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新华区和平西路216号7-1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琦,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新华区杜北乡上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上京村京华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红,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志,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雪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朋,河北平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盼,河北平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腾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上京上城水岸文化创意园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海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市新华区上京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盛腾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于庭审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市新华区杜北乡上京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腾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新华区杜北乡上京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审判员  赵风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翟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