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融晟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81民初548号
申请人:海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7653033J。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新街116号瀚海商务楼6层628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昌,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石家庄融晟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554450513R。
住所地:辛集市迎宾路西市府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魏朝广,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海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融晟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融晟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87957.0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融晟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7957.09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石家庄融晟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少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锦彤
书 记 员 赵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