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北海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5134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辽元,河北宗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216号7-1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1062元,减半收取计531元,由原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郝巧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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