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5134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辽元,河北宗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216号7-1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1062元,减半收取计531元,由原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郝巧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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