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创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润创成(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百诚金宇酒店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4156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润创成(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申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涵,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百诚金宇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16号2层2002室。
法定代表人:马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燕,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龚成久,职务不详。
原告(反诉被告)中润创成(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创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百诚金宇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诚金宇公司)、第三人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以下简称兰州驻京联络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润创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涵、被告(反诉原告)百诚金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燕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兰州驻京联络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润创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百诚金宇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118 987.23元、违约金35 69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百诚金宇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份我公司与百诚金宇公司签订《厨房改造装修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百诚金宇公司所承接的兰州驻京联络处厨房改造项目中地下一层以及一层厨房改造装修部分(以下简称涉案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分包给我公司。其约定的工程内容为地下一层及一层厨房内棚、天花、照明、墙面、地面、电气及上下水等装饰工程;工程造价为500 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且收到兰州驻京联络处预付款7日内,百诚金宇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收到兰州驻京联络处进度款7日内,向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且收到兰州驻京联络处验收款7日内后向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剩余5%作为质保金,百诚金宇公司需要在收到兰州驻京联络处质保金7日内支付我公司;百诚金宇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收到我公司的书面催告通知后十日内仍未支付,应从催告期届满之日起,每日向我公司支付应付款项的5‰作为违约金(竣工验收合格后15%的尾款的付款时间以兰州市项目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果之日计算),逾期超过20日,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负任何责任。该工程经兰州驻京联络处验收合格,后经甘肃中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确认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施工项目价款及相关税费为468 119.55元,业主方单独让甲方做的其他增加项目,即报价单之外的项目43 987.23元。因此该合同中所述工程量的最终结算价款应为468 119.55元,不足500
000元,依约百诚金宇公司应支付工程款500 000元,对于其他部分的施工款项,百诚金宇公司应按照三方协商结果“谁施工谁拿钱”将收到的结算款项全额支付我公司。另我公司多次催要余款,并于2019年2月9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送《律师函》,自百诚金宇公司受到律师函之日起应按照合同约定之每日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百诚金宇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中润创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请求。理由如下:一、中润创成公司诉称其承包的实际工程量与事实不符。中润创成公司在起诉状中称我公司尚欠工程款7.5万元和非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工程款43
987.23元与事实不符,因为合同附件工程单中的很多项目中润创成公司没有做,有甘肃中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为证。另外,非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工程款43 987.23元,这些项目既非合同约定项目,也没有甲方认可的手续,而且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增项需要双方洽商,这些项目也没有洽商记录,不符合工程增项流程,对这些工程款我公司不予认可。既然我公司没有支付上述工程款项的义务,所以也就不存在延期付款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二、中润创成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给我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中润创成公司施工的工程兰州宾馆地下一层洗碗间及厨房门口下方(负二层库房门口顶部)墙面出现漏水现象,且厨房门口下方(负二层库房门口顶部)墙面漏水至今未修复。出现漏水的现象是中润创成公司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规范要求施工,有中润创成公司《承诺函》为证。
百诚金宇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中润创成公司向我公司赔偿逾期利息损失30
459.03元、质保金损失91 263.33元、违约金25 000元,本案反诉费用由中润创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份,我公司与中润创成公司签订了一份涉案合同,我公司将所承接的涉案工程分包给中润创成公司施工。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25日,完工日期为2018年1月28日。该工程于2018年2月底交付使用。2018年5月份,涉案工程的兰州宾馆地下一层洗碗间及厨房门口下方(负二层库房门口顶部)墙面漏水点至今未修复。出现漏水的现象是中润创成公司未按施工图纸要求施工、未对地面垫层做硬壳处理等原因造成的。按照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一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应向甲方支付5‰/日的违约金”。中润创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和建筑规范要求按时按质履行义务,分包施工部分出现漏水现象,导致整个工程不能按期验收,质保金无法正常收回,应赔偿我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违约金。
中润创成公司对百诚金宇公司的反诉辩称,不同意百诚金宇公司的反诉请求,理由如下:一、延期验收财务损失系百诚金宇公司自身造成,与我公司无关。依据2018年2月8日建设方主持召开的兰州驻京联络处办公室维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会议所形成的《竣工验收会议纪要》显示,竣工验收会议参加人包括百诚金宇公司;会议议题中明确了各施工单位如期完工,建设方表示感谢;百诚金宇公司未能通过验收的原因为无竣工图、无施工资料、工程结算书致使无法出具质量评估报告,需整改后二次验收。百诚金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进行了确认。依据2018年7月13日建设方主持召开的兰州驻京联络处办公室维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会议所形成的《竣工验收会议纪要》显示,百诚金宇公司在涉案工程本次验收时补齐了相关资料,通过了验收,且对于负二层渗水问题明确已经解决,仅需顶面干透后修补,因此百诚金宇公司所述延期验收所造成的损失与我公司无关。二、关于所述因工程质量问题无法收回质保金所造成的损失并非我公司造成。依据百诚金宇公司所提供的北京市兰州宾馆2020年1月18日发送的《关于北京市兰州宾馆2018年改造装修后存在问题》可知,百诚金宇公司所安装的电磁灶不符合质量要求,且多次整改,质保金至今不能收回与其存在直接关系。百诚金宇公司2018年12月3日向兰州驻京联络处出具的《承诺书》显示,其明确了会派人维修,但须等墙干透后进行,即自身也明确了维修责任,但其至今未履行维修义务,且拒绝支付我公司第三笔付款,致使我公司没有资金进行维修。因此,百诚金宇公司所申请要求我公司承担因质量问题无法收回质保金的反诉请求与所述事实不符,其自身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且承诺后拒绝整改,请求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三、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因工程质量问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且涉案工程已经经过竣工验收,早已交付使用至今,《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中也明确了该施工范围质量合格,因此百诚金宇公司要求支付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同时,涉案合同第十四条第4款约定“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后,违约方在指定期限内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守约方可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所以百诚金宇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人兰州驻京联络处未到庭应诉或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中润创成公司(乙方)与百诚金宇公司(甲方)签订涉案合同,有关约定如下:工程名称:兰州驻京联络处厨房改造装修;工程装修内容:地下一层以及一层厨房内棚面、天花、照明、墙面、地面、电气以及上下水等装饰工程(详见清单);工程造价:500 000元(此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以甲方认定的单价为准,工程量竣工后以兰州市项目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为准,最终评审价格低于500 000元的,双方最终以500 000元结算,最终评审价格高于500 000元的,高出500 000元的差额扣除税费后双方平均分配);工程期限:工期为2017年11月15日至2017年12月24日;五、质量要求: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竣工后甲方使用,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两年,终身维修;七、付款方式: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且收到兰州驻京联络处预付款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150 000元);2、进度款:收到兰州驻京联络处进度款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250 000元);3、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收到兰州驻京联络处验收款后7日内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即75
000元),应等待兰州市项目审批中心出具评审结果后7日内按评审后的实际价格支付;4、尾款:工程验收合格后24个月无质量问题,甲方需在收到兰州驻京联络处质保金后7日内将本合同总价的5%,即25 000元支付给乙方;5、最后的结算依据以兰州市项目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为结算依据,并全力配合兰州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工作,提供完整的评审资料。八、合同价款的确认与支付:2、审计部门审定后的价款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3、变更、签证为甲乙双方、监理共同认可的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清单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可以用参考类似变更合同价款,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由甲乙双方和监理协商确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十四、违约责任:1、甲方(或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履行合同的义务时,甲方(或乙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或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2、乙方因为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应向甲方支付5‰元/日的违约金,最高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延期超过2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4、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守约方在书面通知违约方违约后,违约方在指定期限内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守约方可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8、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收到乙方的书面催告通知后在十日内仍未支付的,应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5‰作为违约金(竣工验收合格后15%的尾款的付款时间以兰州市项目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果之日起算),逾期超过20日的,乙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负任何责任;9、若因兰州驻京联络处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款项,导致甲方无法向乙方支付款项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附件《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厨房装修改造工程报价单》中列明各项费用报价明细,合计金额508 395.71元。签约后,中润创成公司入场施工。
2018年2月8日的《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办公室维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显示:工程名称: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办公室维修改造项目;与会人员有建设单位(兰州驻京联络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其他单位(百诚金宇厨房设备公司,即百诚金宇公司);会议纪要的现场一节载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现场具体整改问题(附整改清单);会议一节载明工程如期完工;设计单位一节载明经过平时现场各分部验收,最终竣工验收,设计单位对现场无异议,符合设计要求,同意通过验收;监理单位一节载明百诚金宇公司报备竣工图(暂无)、施工资料(不完整)、工程结算书(暂无),监理单位不能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整改完毕后进行二次验收。建设单位一栏载明要求百诚金宇公司等三家单位资料不齐全,立即进行整改,进行二次验收,不得影响使用单位如期使用。
2018年7月13日的《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办公室维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显示:会议纪要的二次验收一节载明百诚金宇公司项目负责人宣读了自评报告,自评合格;设计单位一节载明设计单位对工程无异议,符合设计要求,同意通过验收;监理单位一节载明百诚金宇公司经过整改,报备竣工图完整,施工资料完整,工程结算书完整,监理单位宣读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同意通过验收。使用单位一节载明使用正常,功能满足要求;对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抓紧时间整改。建设单位一节载明对百诚金宇公司等三家单位,经过整改,资料齐全,同意通过验收;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从2018年7月14日开始起算。尾部所附问题整改清单明细第7项载明负二层库房渗水已解决,待顶面干透后修补。建设单位为百诚金宇公司的《竣工全套资料》显示该公司于2018年2月25日申请验收,于2018年7月13日通过验收。
2018年9月18日,甘肃中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兰州驻京联络处出具《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厨房改造项目审核报告》,称其接受委托,对兰州驻京联络处组织建设,由百诚金宇公司施工的兰州驻京联络处厨房改造项目竣工结算书进行了审核,有关内容如下:合同总价2 082 500元;合同订立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送审金额为2 136
227.27元,审核后金额为1 825 266.78元,核减金额为310 960.49元。该报告附件《结算汇总表》载明装修工程金额477 198.46元、企业管理费2104.29元、措施费2350.81元、规费1853.22元、综合税金28 600元,合计512 106.78元;土建结算单的第20页至第26页内容为后增加项,包括厨房控制箱控制开关改造、厨房其他增项、厨房增加水、电表等项目,合计金额40 925.9元。
2018年12月3日,百诚金宇公司向兰州驻京联络处出具《承诺书》,载明:由我公司承建的厨房维修改造工程已完工并于2018年2月底交付使用,同年5月使用过程中发现厨房门口下方(负二层库房门口顶部)墙面出现滴水返潮现象。随后,我司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排查,发现排水沟侧排下水管未与星盆下水口直接对接,施工中直接进行了填实封堵,但不够严实,故造成有水漏出至负二层。查明原因后我司立即对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排出墙内剩余水分。因截止目前墙体还未干透,我司现在无法维修,待墙体干透后,我司会及时处理修复墙面。为打消贵司顾虑,我公司再次承诺,若日后此墙面再次出现滴水返潮现象,我公司保证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维修费用。
2019年2月1日,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受中润创成公司委托,向百诚金宇公司发出律师函,称涉案工程最终送审价款为436 272.55元(不含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综合税金);依据涉案合同第三条约定,对方应以50万元价格向其支付工程款;对方在2018年12月4日收到兰州驻京联络处付款后未依约向其支付后续款项;甘肃中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报告》所述后增加项部分施工并未包含在涉案合同中,且实际情况仅是业主方作为账务处理使用,故该部分工程价款及各项税费共计43 919.74元对方应全额支付;对方至今仅支付了工程款40万元,故要求百诚金宇公司收到律师函7日内向其支付涉案合同中约定的余款75 000元(不含质保金)和合同约定之外的工程款43 919.74元,共计118 919.74元。此外另需以上述数额为标准,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合同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期足额支付,则需立即向中润创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未按期支付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该律师函显示于2019年2月2日被签收。
2019年10月22日,本案庭前会议时,经询问,中润创成公司称其主张的工程款包括合同内不含质保金的工程款7.5万元和非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工程款43 987.23元;其第二项工程款主张的依据为审核报告第20页开始至第27页明确述明增加项目,不在合同清单内任何一部分,该部分增项也是其公司完成的;该部分增项是业主直接要求其增加的,三方曾口头约定,因为重订合同比较麻烦,就让其先做,然后工程款由发包方直接给百诚金宇公司,百诚金宇公司再给其公司。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系按欠付工程款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理由为法律规定超过百分之三十为畸高,且审理时间无法估算,故按该标准主张。
2020年8月21日,北京市兰州宾馆出具《关于北京市兰州宾馆2018年改造装修后存在问题》,载明北京市兰州宾馆2018年改造装修后使用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1、空调问题…….2、设施设备问题:电磁灶出现多次故障,频繁维修的问题。2018年10月份之前中控就已经多次联系厂家进行维修,自2018年10月份后由后厨自行联系厂家维修。据不完全统计,电磁灶维修次数超过15次以上;3、管道问题:主热水管道多次出现破裂问题,2018年中旬B1出现漏水问题,破顶维修2次,之后有频繁出现漏水问题,3次打开活动顶棚维修,6楼中间过道609房间门口出现热水主管道破裂进行过维修,5楼西头管线井热水立管管道出现漏水现象,1楼五泉厅内管线井热水主管道出现问题均已进行维修处理。B1水表旁热水管道出现破裂,现中控已进行简单堵漏处理,待施工方进行维修。 4、防水问题:B1后厨往B2库房屋顶漏水的问题自2018年初施工结束到目前一直未能解决漏水问题,存在较大隐患。5、网络问题:…….空调效果不好的问题多次引起客诉、管道维修导致我们多次无法正常营业,不但给宾馆带来了经济损失,而且导致我宾馆名誉受到损害。
审理中,经中润创成公司申请,本院向兰州驻京联络处进行调查取证,兰州驻京联络处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查核定汇总表》载明涉案厨房改造项目报审金额为2 136 227.27元,审定金额为1
825 266.78元,审减金额为310 960.49元;付款凭证显示兰州驻京联络处于2017年11月21日向百诚金宇公司转账624
750元,于2018年2月13日向百诚金宇公司转账40万元,于2018年12月4日向百诚金宇公司转账 709 253.44元。
2021年1月19日庭审中,经本院释明,百诚金宇公司不申请鉴定查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2021年2月23日谈话时,经询问,中润创成公司称涉案合同约定的以兰州市项目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为结算依据,实际系以甘肃中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审核报告为结算依据;根据审核报告,合同内工程价款为468 119.55元(含合同内工程价款441
232.88元及相应税费),合同增项价款为43 987.23元(含增项工程价款40 925.9元及相应税费);其主张的合同外工程量是涉案工程的工程增项,但不在合同附件报价单内,涉案合同是固定单价包死合同,该部分价款不应计入合同价款中;如法院按审核报告中的512 106.78元认定涉案工程总价款,涉案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高出50万元的差额的税费根据审核报告中的税费占总价款比例换算为883.79元。百诚金宇公司称工程竣工后没有兰州市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兰州驻京联络处系按审核报告向其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部分工程量对方应做未做,是其完成的。双方均认可中润创成公司主张的涉案合同第三条系中润创成公司提议增加,第七条系百诚金宇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兰州驻京联络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中润创成公司与百诚金宇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
关于本诉一节,百诚金宇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不具备付款条件,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厨房改造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兰州驻京联络处已按甘肃中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报告中的审定金额向百诚金宇公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厨房改造项目工程价款,涉案工程价款可依据审核报告来确定,故百诚金宇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应依约向中润创成公司支付涉案工程的剩余工程款。关于应支付的剩余工程款金额,中润创成公司主张审核报告中的土建装修类均系其完成的,该部分价款512 106.78元包括涉案合同约定工程量价款468 119.55元和合同外工程增项价款43 987.23元,合同约定工程量价款依据合同第三条约定应按50万元结算,因而要求百诚金宇公司依约支付不含质保金的合同剩余价款75 000元和合同外增项价款43 987.23元,百诚金宇公司对此辩称中润创成公司主张的实际工程量与事实不符,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并未完成,且增项部分无洽商记录,不符合增项流程,故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兰州驻京联络处已按审核报告中的审定金额向百诚金宇公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厨房改造项目工程款,涉案工程属于厨房改造项目的分包工程,亦包括在审核报告的审核范围内,审核报告土建装修类的土建结算单所载品名与涉案合同报价单品名存在众多重合之处,第20页至26页的后增加项品名虽不在涉案合同报价单内容中,中润创成公司亦未提交双方关于该部分增项的签证等证据,但从其品名来看,仍属于涉案工程内容,百诚金宇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该部分工程系其或其他第三方完成,结合本案案情可以认定系中润创成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中润创成公司依据涉案合同第三条约定主张该部分增项价款不属于合同约定价款,应由百诚金宇公司单独支付,本院认为,中润创成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部分增项价款合并计入涉案合同价款,理由如下:一、中润创成公司虽主张该部分增项是业主直接要求其增加的,三方曾口头约定,因为重订合同比较麻烦,就让其先做,然后工程款由业主直接给百诚金宇公司,百诚金宇公司再给其公司,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且百诚金宇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二、装修工程系项目繁多、工艺复杂琐碎的施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难免有装修工程变动或修改,因而实际工程量往往与约定工程量不一致,导致实际工程款与约定工程款不一致。涉案合同第三条约定“工程量竣工后以兰州市项目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为准”,第七条第3款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应等待兰州市项目审批中心出具评审结果后7日内按评审后的实际价格支付”,第5款约定“最后的结算依据以兰州市项目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为结算依据”;第八条第2款约定“审计部门审定后的价款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上述约定说明双方已意识到实际工程量与报价单载明的工程量可能不一致,故约定实际工程量和合同价款以第三方评审结果为准,如评审价格低于50万元,按50万元结算,如高于50万元,高出差额扣除税费后双方平均分配;三、审核报告显示,涉案工程确实产生了工程量变更,合同报价单中的部分工程内容没有施工,另外又产生了部分工程增项,增项部分虽不在报价单中,但从其内容和性质来看,仍属于涉案工程内容,应纳入涉案工程合并计算合同价款,而不应与合同价款区分单独计算价款。审核报告亦将工程增项纳入涉案工程合并计算总价款,并未单独计算增项部分的税费;四、如按中润创成公司主张将增项价款单独计算,则其主张的工程款为543 987.23元,高于审核报告认定的实际工程款512 106.78元,不符合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综上,本院依照审核报告认定涉案工程评审价格为512 106.78元,依照涉案合同第三条约定,高出50万元的差额12 106.78元扣除税费后双方平均分配,中润创成公司计算的税费883.79元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故中润创成公司应分得差额5611.5元(四舍五入到分),涉案工程价款应为50 5611.5元。质保金应为合同总价5%即25 280.58元(四舍五入到分),故百诚金宇公司应向中润创成公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款80 330.92元;百诚金宇公司未依约支付上述工程款,依约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本院依据公平原则,结合中润创成公司的主张和本案案情予以酌定。
关于反诉一节,百诚金宇公司主张中润创成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以此为由要求赔偿逾期利息损失、质保金损失、违约金,中润创成公司否认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厨房改造项目业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百诚金宇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其自行出具的承诺书、漏水现场照片、《关于北京市兰州宾馆2018年改造装修后存在问题》等相关证据并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涉案工程存在导致其所主张损失的严重质量问题,且经本院释明后,其仍坚持不申请鉴定,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全部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百诚金宇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中润创成(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330.92元、违约金15000元;
二、驳回中润创成(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百诚金宇酒店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94元(中润创成(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润创成(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2元;由北京百诚金宇酒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92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1617元(北京百诚金宇酒店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百诚金宇酒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光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东涛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健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丽